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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第四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营运资金到位;
目前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以下4部规章中:1.《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条;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6条;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7条。落实前述对外开放举措,仅需对上述条款作出修改,删去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同时对因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三)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十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一百二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保监会对该类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二)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新出资人或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应相应符合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